在合同中,“承担”与“负责”两词虽为相近词语,然而在具体的语境应用中,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其含义各有千秋。
“承担”意即承受、担负,此类行为往往涉及某种风险;
相比之下,“负责”则特指肩负起某项责任,意味着需为所应允之事提供
保证。
2.两者所带来的影响亦有所区别。
“承担”通常指的是某个明确的工作任务,而“负责”则更加强调的是对整个业务事项的全权掌控以及担当起所有相关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