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且此行为耽误了
当事人正常的工作事务及降低了其工作收益,那么当事人是有权利要求获得相应的
误工补偿款的。
按照相关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由于事故引发的
人身伤害事件,必须对涉及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补充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以及为治疗和恢复健康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进行足额
赔偿,同时还需对由于误工期而无法获取的收入进行相应的赔偿,这一部分称之为误工费。
误工费的具体金额应依据伤者所遭受到的实际误工时长与收入水平来综合评定确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