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
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就可以获得
减刑,具体标准如下:
(1)能够有效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罪案的行为;
(2)向
司法机关揭发狱内或狱外各类涉及严
重犯罪的活动,并且这些信息经查证属实;
(3)在科学研究或科技创新领域内有显著成就的发明创造及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及生活中做出勇敢救助他人生命的善行;
(5)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方面展现出杰出表现;
(6)对维护国家及社会整体利益有其他重大贡献。
在给予减刑的同时,还需依法相应缩短
缓刑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