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交通事故且责任明确属于对方方却故意逃避赔付责任,首先应当由配备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根据强制保险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
赔偿职责;
若商
定金额仍有不足之处,则应转至配备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他们会按照所签订的
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制定索赔数额,以弥补之前欠缺之余额。
若在以上两项赔偿行动后仍然存在未得到清偿的
财产损失,
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进行调解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
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