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怀胎或哺乳期间,其配偶有权解除婚约。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任何情况下,在女性处于孕期、产后第一年以及流产术后六个月的时期之内,男性均无权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双方仍可自行签署
离婚协议书进行
协议离婚程序,亦或是由女方以
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具备
管辖权的相关司法机关申请
诉讼离婚。
通常,无论是夫妻双方中的哪一方,均拥有合法随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然而,考虑到维护婚姻生活中相对较弱势一方的权益,我国法律特意设定了在特定情境下男性无法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
这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男性失去了其
离婚的自由权,而是在始终确保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延迟了男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时机。
尽管如此,男性在此期间并非全然无离婚之权利,法律方面还有特别的规定,即若人
民法院认定为“确实具有必要性”的特定情况时,他们亦可依据实际情况对男性的离婚要求予以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