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登记并纳入夫妻姓名之下的陪嫁车辆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依据相关情况进行细致剖析。
首先,倘若该车系婚前办理
赠予且仅列于被赠予者一人名下,则按照法律规定应归属于该一方的
个人财产。
其次,若该车为婚后办理并已依法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并无任何明确约定表明其赠予仅限于某一方,在此情况下,此车辆便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有明确声明证实该笔赠予仅由某一方享有,则不考虑其他因素,该车辆仍应视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