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抵押财产经折价或竞拍后所得款项超出所
拖欠贷款金额的情况下,这部分多出的应归属
抵押人所有。
抵押行为有着独特的特点:
首先,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均需通过
书面形式达成
抵押合同;
其次,抵押环节中无需转移抵押财产的实际占有;
最后,若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义务,
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此财产折价处置,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自行获得偿还款项的优先权益。
关于抵押财产的分类,主要包括五种:
第一,
不动产抵押,即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
抵押物的抵押方式;
第二,
动产抵押,即以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为抵押物的形态;
第三,权利抵押,所涉抵押财产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法律规定下的任何
财产权利,但一般来说,此类财产只适宜于
质押行为;
第四,财团抵押,亦称之为企业抵押,指抵押人(通常为企业)将其所有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以及各项权利整合起来作为
抵押权的标的,其中包含了多种不同类型的
担保手段,但非法定之抵押方式;
第五,共同抵押,即多个财产共同承担一次性债权保障服务,这种抵押方式虽实现了多项资产的共担风险,但同样未被明确为法定的抵押方式;
第六,最高额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在某一最大限额之内,由抵押物为一段时间内连续产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