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劳务合同仅可在特定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实施,并非适用于所有的业务情境。
有鉴于此,针对以下几类特定群体,雇主应该与之签署劳务合同:
首先是已经领取了
养老金的
退休人群体;
其次则为选择返聘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士;
再者包括那些已与其他公司或机构
签订劳动合同的兼职职工;
以及处于企业内部提前离岗状态的人员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务合同中所拥有的福利待遇相较于正式
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来说会相对较低。
假如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较小风险和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在满足正式劳动合同签署条件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属于
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认定通常需考虑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对其劳动活动的全面管理;
2、劳动者的劳动活动要受到用人单位严谨的规章制度制约;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服务必须是用人单位整体业务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换句话说,即便是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可能与员工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这种形式的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因而应适用劳动合同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