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接受的
债务承担,或者是妻子在事发后公开承认共同做出的财务决策,无论该决策涉及的
债务额度大小,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样地,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是用自己个人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欠下的债务,这种情况也将被判定为属於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并应在
离婚时进行偿付。
若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完全负担这些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决定财产各自独立拥有,那么这就需要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进行债务的偿还;
如若这一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就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