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行为无法偿还的情况通常并不等同于
欺诈犯罪。
然而,出现下列几种情形,
借款人可能被视为在主观上有意企图侵吞、占有
贷款人资产,即从贷款伊始便有意
拖欠贷款,或采取
伪造真实性以及刻意掩盖事实真相其中包括制
造假象以使贷款人误信其具备还款能力进而把借款交付给他,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视为欺诈。
对于涉嫌欺诈之人,应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
若
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
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