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如若买方不愿再继续履行其购
买房屋的
合同义务,则预付的
订金将被视为不可
退款。
然而,若是由于非由买卖双方所造成的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了
买卖合同的顺利进行,或由于卖方本身的疏失导致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此时买方若主动请求
终止合同,那么这笔预付的订金就可获得全额返还。
更加具体地讲,倘若这笔
定金是因为卖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那么不仅订金应全数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按照双倍标准予以
赔偿。
与此同时,倘若卖方未能切实履行约定的
购房合同,那么买方的订金也同样理应按照双倍标准得到补偿和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