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
当事人在意识层面的一致同意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其他对应给付义务后方可获得
法律效力的确立。
这种类型的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口头或书面意向中表达出达成分歧的合意,更着重于实物的实际交付作为
合同生效的关键标志。
其中涉及到的典型例子包括:
1.
定金合同;
2.借用合同;
3.代物清偿协议;
4.自然人之间因特殊需求所签署的
借款合同;
以及5.寄托
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