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罪犯在服刑期内恪尽职守,遵循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且真正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因其行为产生了明显的
立功表现,则可考虑为其予以
减刑。
这儿所提到的“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制止他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突出贡献;
其次,举报或揭露监狱内外的
犯罪活动,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至关重要的破案线索,并且经过核实确认为真实可靠的;
再者,协助司法机构抓获其他潜在的
犯罪嫌疑人;
此外,在生产与研究过程中的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成就的;
还包括在面对自然灾害或处理巨大事故时,表现出来的英勇无畏;
最后,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贡献出重要影响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之列。《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