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赁期结束之际,若
承租方仍然坚持使用租赁标的物且出租方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则原有
租赁协议将延续其有效性,然而此时
租赁期限将被默认为无固定期限。
当租赁期届满之后,若租客依然选择使用租赁物业而房主又未就此表示反对,那么原来的
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会被视为持续有效,各方都应根据原有的协议条款进
行权力的行使以及责任的履行,唯一不同的是租赁期限被设定为无固定期限。
倘若租房者有意愿继续租赁并获房主加示同意,他们有权利签订新的续租协议。
2.当房屋租赁协议结束时,各方
当事人均可依据自身意愿自愿商议并签署一份全新的租赁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
期限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