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犬致人伤害事件中,长期投喂此犬只的行为将会被视作需要担负相关责任之行动。
原因在于,长期投喂行为已然建立起长久且明确的饲育及管理关系,使得流浪犬与人双方在事实上达成了取代既定饲养人或管理者的共识,并成为了新的、实质性的养育者或管理者。
因此,投喂者理应承担起对流浪犬的全面养育及管理责任,以防纵容流浪犬可能带来的危害。
然而,若能证实该危害系由受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引发,则投喂者可考虑无需承担或减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