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标的公司向其股东所出具的借款产生之权利。
原公司在业务运营过程中,有时会面临着运营资金不足或者信贷条件苛刻等情况,此时股东会提供借款支持公司的运营。
当现在这些股东要进行股份转移时,他们可以以
债权人的身份提出自己的收购条件,换句话说,就是将
股权和相应的债权合并转让给新的收购者,并且同时要求对方在接受股权的收购价款时,也需要向原标的公司支付相应的资金,用以归还该股东的
欠款。
这就意味着,新的收购者在获得股权的同时,也就成为了标的公司向其借款的债权人。
2、股东向标的企业所透支的欠款导致的义务。
尽管这种现象很少见,但是有些时候股东可能会存在侵占标的企业资金的现象。
对于这类事务的法律原则是,标的企业是一个债权人,而股东则是表面上的
债务人。
在股东要进行股份转移时,他们应该明确告诉新的收购者有关
债务偿还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在转让前做出承诺,然后在转让价款结算的时候一起重新确定偿还方式。
3、关于原股东所涉及的
债务风险。
在股份转移之前,如果标的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提供
担保的可能是原本的股东,或者反过来,是股东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然后标的企业提供担保。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有的股东要转让股份时,如果贷款合约尚未到期,股权交易双方应该协商决定可能存在的债务风险,具体对策包括,经过金融机构的同意,提前撤销原有股东的担保,由新的股东取代之;
或者是直接解除标的公司的担保,让原股东找到其他人来接手这个责任,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债务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