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财产的界定范畴共有四个层面,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个人独立拥有的财富,例如由薪资构成,及包含了奖金在内的各种职业回报,还囊括了因
继承或者
赠予而获得的财产收益、资本性投资的利润以及其他各类法定的合法收入;
其次,一方可于婚前就已获取的
财产权益,比如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债权和所有
物权等;
然而,婚前财产除了以上两种外,其衍生的利息也在其影响范围内,其中便包括了个人所有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利息;
最后,一方在婚前以货币、股票、债券等形式发生的财产,婚后改变为另一种形态出现的财产亦被纳入了婚前财产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