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对于
行政处罚仍然拒绝执行,则执法部门有权通过
行政强制措施来加以落实。
基于我国《
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如若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事,则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有权利每日按照已
罚金额度的百分比收取
滞纳金,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再者,亦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把依法冻结的款项划拨用以清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执
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