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护被
监护者的身心健康,预防可能出现的任何影响其生命权益和健康状况的
非法行为;
2.关注并承担被监护者的日常起居,确保他们在生活各方面能够得到适当满足;
3.妥善管理和守护被监护者所拥有的各类财产,
保证其财产安全避免遭受无辜侵犯;
4.代为行使被监护者的民商事自我
行为能力;
5.负责监管和引导被监护者的精神品质以及知识技能培养,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发展水平得以不断提升,逐步走向成熟;
6.代被监护者出庭参与相关的民事或
刑事诉讼活动。《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