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时,我们的公司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将其申报为
工伤行列:
(1)工人在劳动时间段及既定作业区域内,因为执行岗位任务的直接原因而遭受了来自不可预知事故的伤害;
(2)在工作时间觉前后阶段,他们因为从事与自身工作职务紧密相连的预备或收尾性质的工作任务而不幸遭遇了各类突发事故所带来的伤害;
(3)工人在上班时间以及指定的工作场地范围内,因为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而遭受到
暴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
意外事件的伤害;
(4)
劳动者患上了
职业病这种疾病;
(5)由于因公出勤需要,员工在外出任务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是在事故中失去了踪迹;
(6)在工人下班回家或前往工作地点的过程中,如果因为遇到无法预测的突发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遭受伤害,此类情况同样应该被视作是工伤;
(7)法律
法规以及行政规范所明确指明,必须被纳入工伤范畴的其他特殊情节状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