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典型的
行纪合同,比如拍卖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时起到的作用。
通常来讲,行纪合同时指行纪商代表其委托人进行各项商业贸易活动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合同。
就此类型的合同时,行纪人需要独立承担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所有相关开支。
若行纪人决定以低于委托人所指示的价格出售物品或是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购入产品时,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完全同意。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即行纪人针对此类交易填补差价的行为,需明确转让该项业务给委托人后方能生效。
此外,若行纪人为满足委托人要求而选择高于或低于委托人既定价格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话,可以根据契约中的具体条款增加相应的报酬。
然而,在未曾事先约定或该条款未明说的情形之下,依据我国的《
民法典》仍无法确定利益归属时,此部分利益应归属于委托人。《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