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在形式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身体方面的
暴力行径,这是最为常见且必然存在的暴力形式之一,涉及到加害方对
受害人身体各部分的侵害行为。
其次,精神方面的
暴力行为,这其中包含了对受害人进行谩骂
侮辱以及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多重内容。
接着,性暴力也是家庭暴力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表现,这类形式的暴力主要是指加害方对受害人性别部位的攻击,或者是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甚至是强迫其与他人产生性接触。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看似温和但更为隐蔽的暴力形式——经济掌控,这是指加害方对受害人的财产决策权力和
使用权进行限制或控制,例如,限定受害人花费金钱的时间、方式以及数额,或者是严格限制其对于物品、住宅等的使用,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经济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