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欺诈为手段进行
犯罪活动过程中,如能及时归还所骗取的财产,无疑具有重大的正面意义。
对于积极返还其所成功获取的公共或私人财物的嫌疑人来说,司法系统将据此酌情给予从轻
量刑的奖励。
然而,如果这些
行为人能够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认识并真心忏悔,在
一审法庭
判决生效之前全额退还
赃款和
赔偿被害人损失,那么他们可以获得
无罪释放甚至于
免除刑事处罚的特权。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本次法律条款修订后,所谓“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定义已经被明确定义为“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到10000元之间”。《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