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以下情况的职工,应该被视为
工伤:
1.在正常上班期间以及工作地点遭受工作中
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因为是准备或者收尾性的与劳动相关事务而在工作场所受伤;
3.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因为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
暴力或其他意外突发事故造成的伤害;
4.由于患有
职业病而引发的伤害;
5.因为公差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因为事故出现而失去联系;
6.在
上下班路上,遭遇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所受的伤;
7.根据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被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