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过程中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产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一般而言,房屋归属取决于其是否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若是,则不论是由谁获得了房产所有权,另一方都有权得到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价值的同等份额作为经济补偿。
因此,只要双方在协商阶段得以达成共识,那么房产的分配便会变得相当顺利。
例如,可以由得房产一方支付相应款项给另一方以示补偿,同时承担起剩余的
银行贷款责任。
然而,若双方未能妥善达成协议,不得不诉诸法律手段来确定房产的归属,此时由于涉案房屋虽已获颁
房产证,却仍有未偿付的贷款负债,银行作为
抵押权人对该房屋拥有优先处置权,所以法院往往将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判定为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状态。
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就房产的最终归属作出决定,而是先赋予一方对房屋的
使用权权(一般来说,按照房地产登记簿上的记录,也就是指
借款人为所有权人),然后要求
当事人在偿还完毕银行贷款、解除
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再通过再次
诉讼程序解决房产的法定所有权归属事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