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公司有权选择
委派他人代为持有股份,这一现象可分为四大
类别:
首先是由
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是工会代表员工进行
股权持有;
其次是指自然人模仿股东的行为,以代为持有之名,行取得股票之实的行为;
再次是借由设立一个名为"壳公司"的空头工具来代为持有股权;
最后,具有公信力的信托机构也可能被委托作为代为持股方。
总的来说,只要双方意愿真实,且行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并不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便可以代为持有所需的股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