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员在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经受了强制性的
羁押措施,并且超越了法律规定所规定的期限的话,那么这通常被我们称为
超期羁押。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拘留期间的
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内部则到达了最长的37天;
至于被
逮捕而施行的羁押期限,其最高的限度可以达到七个月之久,而这二者相加之后,整体的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八个月和七天。
然而,关于超期羁押与否的判定需要按照不同的阶段来进行分析。
一般的来说,若在拘留的过程中实施羁押,那么羁押时间的上限就是37天。
若已经过去了37天,但此时仍未得到检察机关的
批准逮捕,那么该嫌疑人就应该被释放出来,如果依然保持着羁押状态,那便会被认定为超期羁押;
而如果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加上起初拘留的37天,整体时间达到了八个月零七天,若检察机关仍未对该案件提
起诉讼,那么也同样需要将该人士释放出来,否则便会被认为是超期羁押;
当检察院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之后,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两个半月内宣告裁决结果,若是超过这段规定的
办案期限却未能结案,那么仍然会被认定为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律师及其他
辩护人对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