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
期限届满时,若需终止该项合约,应提前30日向被雇佣者发出书面知会;
倘若用人单位无意与
劳动者续签新约,建议其早在预定签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者通报这一情况。
如此便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所需的待通知金,仅需按照规定给予相应
赔偿即可。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传达停止履行信息,不仅要按
法规标准支付
赔偿金,同时还须额外向被雇佣者支付待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