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过两次婚姻之后,若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理应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若夫妻中有一方想要
离婚的话,他们首先应该寻求相关组织的调解服务,或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必须要经过和解这个环节。
假如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走到尽头,和解无望,那么法官就应该按照流程裁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