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约行为中涉及到的
彩礼是否应该予以退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若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男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女方归还其所支付的彩礼费用:首先是男女双方已顺利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却实际未生活在一起;
其次是在婚约缔结之前男方就向女方送上彩礼,而且这一行为使得男方自身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
倘若在解除了婚约之后,仍然出现以上任一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男方均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女方归还先前所支付的彩礼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