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紧急避险所致损失的,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
刑事责任。
然而,紧急避险如超出其必要限度并导致了不应出现的损害,
违法者仍须负担刑事责任,但
处罚程度可相应予以减轻或完全豁免。
紧急避险活动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
避险之必要性必须针对
公共利益、个体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紧急威胁;
2.必须由不得已为之,且无他途以规避眼前危局;
3.行动之目的必须旨在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潜在伤害;
以及,根据本法律典第21条第3款所规定,对在职位上或业务职责中具有特定责任的人员而言,他们不得因规避自身合法权益所受潜在威胁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避险行为不得逾越必要限度,防止产生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以上所有条件皆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构成合理的紧急避险行为。《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