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进行维修过程中若不幸
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者,则应由保险公司依据其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定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
倘若赔付仍有不足之处,那么此笔差额应当由
受让人负责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若是属于拼装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报废期限的机动车,那么此类机动车若发生了
交通事故并给他人带来损失,则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需对此次事故所引发的损害承担共同
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