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以其注资(包含贷款)方式而取得的
房屋产权,无论房产
所有权证书的业主姓名是否仅属于其中一方或者两人皆有所归属,都将被视为共同所有物,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
2.在夫妻一方于
结婚登记之前即全额支付房屋购置费用且获得了相应
房产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判例,此类住房应明确归婚前购置者个人所有。
因此,若发生
离婚事宜,另一方将无权提出分割该等房产的请求。
3.同样地,若有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利用
按揭贷款方式购入房产,成功获取了房产证明文件,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相关借款,除非双方事先达成其他明确协议,否则这种情况下的房地产应被视为
共同财产,并据此进行平等分配。
4.如父母能提供
出资凭据,则他们在子女结婚登记前对于房产的投入,可以被视为
赠予其子女的
个人财产,但需要排除其它特殊情况。
同理,若有父母在子女
结婚之后再行向房产投入资金,也须满足特殊条件才能视为赠予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时也需排除其它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