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比赛奖金被视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种情形下,在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得到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全部都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共同拥有支配权:
(一)通过工作或者其他方式赚取到的
工资和奖金以及诸如劳务报酬等形式产生的收入;
(二)通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商业活动或者进行投资所获取到的收益;
(三)对于具备
知识产权性质的财物所取得的收益;
(四)从他人处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如果相关的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由某一方单独享有权益的话则不在此列;
(五)其他应该被界定为夫妻共有且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