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内现行各项
法规政策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性质的
建筑工程项目,其相应的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也会有所区别,详情如下所述:首先,对于受到国家重点关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工程,此类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将依照设计规范文件中明确的
合理使用年限来设定。
其次,对于包括屋顶防水工程在内的具有防水性能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反渗漏的防护工程,其相应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则规定为五年之久。
再次,对于涉及到供热和制冷运行使用功能的设施工程来说,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通常设置为两个采暖季节或制冷季节。
最后,对于诸如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涉及装修装饰的相关配套工程,其对应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则被设定为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
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