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
立遗嘱时,若选择以自行书写的方式进行,那么并不强制要求有
见证人在场证明其有效性。
在此过程中,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邀请见证人出席。
然而,对于其他形式的
遗嘱(例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
口头遗嘱等),则明确规定了无论是多么微小的变化或差异都必须至少有两位
证人在现场见证。
但是,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您选择
自书遗嘱这种方式,仍然需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基本规则:(1)所有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名确认;
(2)遗嘱全文必须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完整地书写出来;
(3)有必要注明年头、月份和日期,这三者缺一不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