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婚姻可依法请求法院办理
离婚手续。
若存在有力
证据证实夫妇感情已然断裂无法挽回,通常情况下法院作出
离婚判决。
但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由法院调解无果后,才应予以批准离婚:(第一款)
重婚或与他/她人长期稳定居住生活在一起;
(第二款)对家人实施
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
(第三款)嗜赌成性、吸食毒品等恶癖多年来未能改正;
(第四款)由于情感因素而分隔两地长达两年以上;
(第五款)以及其他一切造成夫妇矛盾激化不可调和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