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觉参加通常情况下无偿的工作延长工时,并无法获得额外薪酬补偿;
企业依照业务规模及需求而对公司员工进行办公时间上的调整与延长,这便是企业支付
加班薪资的基础条件。
换句话说,若这种加班行为乃是由企业直接负责安排和指派,那么企业就需要按照相关
法规向其雇员支付相应的加班津贴,反之则不然。
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显然不能归入企业统一调度管理的范畴之内,故此无法获得相应的加班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