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订,假如是
劳动者自己决定不再续约,则该情况属不符合申领
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反之,若系用人单位不愿续约,其必须开具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此一来,便满足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定义,申请人便有权请求领受失业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