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软
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分析:
首先,这种行为形式往往缺乏暴力与威胁的直接体现,而是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展现在人们面前;
其次,虽然实施者并未直接展示出对他人的暴力威胁,但其仍然具备实现暴力威胁的潜在可能性;
再接下来,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软暴力,都会给被害者带来难以摆脱的恐惧、焦虑以及困扰感,从而给他们的日常生产、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最后,此类行为手法通常都依赖于“谈判”策略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来达成目的。
这样的软暴力,其实是指那些
行为人为追求不法利益或者为了形成非法影响力,而采取的如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一系列手段,这些手段已经足够让其他人产生不可名状的恐惧、恐慌感觉,甚至可能导致心理强制的发生。
更进一步说,这类软
暴力行为还可能影响到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