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且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正确地识别出,
法人并非指个人身份如自然人之类的实体,而是一种法律人格;
同样的道理,
法人代表也并非法人本身,他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够代表法人行事。
关于法定
代表人是否需为企业破产
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受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除非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例如刑律中的某些罪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
企业法人存在以下任一种
违规行为时,除了其自身应负有的责任之外,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
行政处罚乃至
刑事追责等严重后果:
(1)企业超越
登记机关所核准的
经营范围从事
非法经营活动;
(2)登记机关以及税务机关故意未尽实情提供真实信息并以
虚假陈述影响其审选工作,导致最终结果出现错误;
(3)企业
抽逃资金或
隐匿财产以逃避
债务;
(4)在企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后,未经申报擅自处理资产;
(5)企业在进行变更或终止时未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和发布公告,进而给
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
(6)企业从事任何其他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
公共秩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