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在
合同成立后未经法定生效要件尚未被满足之时,一般情况下并不承担
违约责任,然而却可能需要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此类责任的范围一般包括:
行为人为实现缔设定立合同而采取的欺骗行为;
行为人在谈判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恶意;
以及行为人有意向对方隐匿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等情况;
此外还包括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