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减刑仅适用于那些被依法判处在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中的
犯罪分子。
这一限定显示出,对于符合
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而言,唯一受限制的
刑罚类型就是它们现正处于哪一个刑罚阶段,而并非刑期的长短或犯罪性质等因素。
无论这些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之举,是重大罪行还是轻微罪行,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致命罪行还是其他类型的
刑事犯罪,只要他们满足了法定的减刑情形,皆可获得减刑。
具体地说,
挪用公款罪的罪犯同样有资格申请减刑。
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只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能够恪守并严格遵循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表现出深刻的悔悟与反省;
或者是通过种种方式展现出显著的劳动成果或者其他有益于公众的行为,那么他就具备了申请减刑的资格。
此外,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将导致减刑:
(1)成功制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举报并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核查最终被证实属实的;
(3)有任何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人;
(4)在平时的生产生活环境中,不畏艰险,舍已为人的行为;
(5)在抵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的;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人。《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