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借款投向股市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姻中的
共同债务时,我们需要从以下两点来深入分析和评估:
首先是对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见一致性的考量;
其次则是关注夫妻之间是否分享到了因
债务而产生的利益。
当夫妇一方以投入资金炒股的方式举债,虽然另一位伴侣对此毫不知情,然而若涉及到将所得的股票收益作为家庭日常所需使用的情况下,便可以被视作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范畴。
反之,若是夫或妻单独私自筹集资金至股市进行投资,其获得的利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方面的话,那么此类债务应不被视为共同事务,而应当认定为个人责任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