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尤其是针对未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群体,这类人士往往被认定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签署的合同,只要经过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之后,即可作为有效的履行依据。
然而,纯获益性质的合同或是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阶段、智力水平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符且合理设定的合同,则无须通过法定代理人的批准或确认。
倘若在这种情形中,法定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并未明确表达追认意愿,便会被视为合法的放弃认可,进而导致此类合同归于无效状态。
若有未成年人年满17周岁且能够独立以自身的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维持生计的话,那么他们将会被视为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
这些拥有充分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签订的合同,只要表达的意愿真实并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将被视为有效的履行保障。《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