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男女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经过医院确诊,则婚姻关系并不受影响,该
当事人仍享有与其配偶
离婚之权利。
然而,为了确保离婚过程的
合法性与公正性,双方一般需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取
诉讼程序申请离婚。
但是,若男方所患精神疾病为间歇性的,并且在其清醒状态时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此时通过双方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也是可行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一方有责任于
结婚之前向另一方披露自身的精神健康状况,若在结婚后该问题持续存在并且无法治愈,那么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倘若婚前已经知情者依然选择与其结婚,且婚后被披露者对此表示反对离婚,亦可依法提起
离婚诉讼;
又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阶段,其中任一方由于精神疾病无法得到有效治疗,且强烈要求离婚,此类情况满足法定条件并且经过法院审理,通常会做出离婚判决。
因此,对于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离婚的男性而言,仅仅需要确认婚后该问题是否持续存在无法治愈,或者考虑婚前已知悉对象患病,是否仍然决定与对方缔结婚姻。
如此种种,法院均可能依法做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