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配偶方面在
婚内出轨,且未经另一方同意便擅自擅自动用属于夫妻共同拥有之财产为“第三者”购置房产,此种行径无疑构成了单方面擅自处理
共有财产,对非过错方配偶相应财产份额的侵犯。
在此情形下,非过错方配偶享有向“第三者”
追讨属于自身应有半数份额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采用
共同财产制度,除非二人之间具有书面合约明确约定,否则无论任何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取之财产皆应视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