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分居期间,所产生的责任和负担应当依照下列原则进行妥善处置:
首先,如果在分居阶段,任何一方擅自采取行动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且所涉及借贷资金是为了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那么在
离婚时,这部分
债务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双方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在分居阶段,任何一方所背负的贷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责任,而理应由实际负债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如果在分居期间,任何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在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明确承认或认可,那么此种情形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