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房屋为个体所私有的财产,其在增值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并不能进行分割。
若
当事人之间对此另有约定,则应当以其具体约定为准。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而由双方共同负担贷款偿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共同
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于财产本身的增值部分,通常需要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
同样地,在当事人之间对此另有约定的前提下,也应该依据他们做出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婚后勤于购置房产,此类房屋通常可以视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而对于房产在增值过程中所产的利润,原则上也应进行平等的分割。
当然,如果在此方面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也必须按照他们达成的共识和协议加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