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
离婚裁决并未对于探望权这项重要权益进行充分的阐释和处理,于是案件
当事人决定就探望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独立的
法律诉讼。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探望权”,亦可称之为"见面交往权",其含义为在
父母离婚之后,未能直接负责继续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络、会面及交往活动、甚至共同度过短暂时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